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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法律人的行与思

 
 
 
 
 
 

“农民工最迫切想要解决的是公平问题”

2012-5-16 8:35:45 阅读277 评论13 162012/05 May16

《洪流:中国农民工30年迁徙史》佛山签售,法律工作者呼吁“农民工最迫切想要解决的是公平问题”

类别:社会民生   浏览量:

24

   版次:FB01   版名:佛山读本 封面   稿源:南方都市报   2012-05-16 

作者:程俊 邵铭 杨森 朱利辉 安小庆 郭继江 原创

南都讯 继中国农民工30年迁徙史论坛暨农民工致敬典礼前日在广州召开后,昨日关注农民工的风潮也刮到了佛山。昨日下午《洪流:中国农民工30年迁徙史》走进珠三角巡回论坛和推广的首站———佛山新华书店,与佛山这座制造业城市的近百农民工兄弟面对面,共同交流探讨这30年间农民工在当代中国的迁徙故事。(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网)

“佛山制造”享誉国内外的背后,是近200万产业工人用汗水和智慧支撑起来的庞大经济体。本次巡回论坛和图书推广的首站,选在佛山,是对佛山农民工兄弟的致敬。这与此次策划“为大时代做传 为农民工立传”的初衷不谋而合。

昨日下午,“农民工改变中国”南都记者与公众对话暨《洪流》巡回签售会,邀请到佛山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林德

作者  | 2012-5-16 8:35:45 | 阅读(277) |评论(13) | 阅读全文>>

《中国农民工30年迁徙史:洪流》的价值何在?

2012-5-16 8:15:40 阅读265 评论0 162012/05 May16

对南方都市报去年推出的中国农民工30年迁徙史专题,我几乎是跟踪式阅读,从开篇到结尾一期不落。因为我个人身份也算外来务工人员。我经常想,如果我考不上大学,没有一份固定的工作,我的未来会是什么,我的出路何在?今天,我的亲朋好友包括我在佛山的好多朋友都是农民工。关注农民工就是关注我们自己。

我之所以关注中国农民工30年迁徙史,有三个原因:

一是因为中国农民工30年迁徙史是一部物质财富的创造史。世界贸易组织的存在主要是为了打破贸易壁垒,实现“人尽其才,地尽其力,物尽其用,货畅其流”。大家知道,我们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是作了大幅度让步和大量牺牲的,因为你不让步人家就不和你谈。你加入不到这个组织,就等于人家在开会你在门外旁听,没有发言权。而中国农民工30年前的迁徙,就是一场世贸革命。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人流、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从当年的一盆死水到今天的无障碍流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中国,改变了许多人的生活。全国范围内解决了温饱问题,实现了基本富裕,这种迁徙是农民工的自发行动解决了世贸组织多年谈判才能解决但最终并未根本解决的问题,所以中国农民工30年迁徙史是一部物质财富的创造史。

二是中国农民工30年迁徙史是一部人类社会自身的发展史。30年前,人人都穿着一样的灰色服装,大家都过着一种一眼可以望见老的生活模式。但农民工的流动,一方面使大家看到了一种全新的生活和思维方式,另一方面使个人的聪明才智得以充分发挥。只要你有力气只要你肯干,今天你是打工仔,明天就会成为老板。这种人间神话打破了固有的阶层限制,实现了社会阶层的正常流动。今天社会上人的道德观念的缺失,像小悦

作者  | 2012-5-16 8:15:40 | 阅读(265) |评论(0) | 阅读全文>>

要求“上围丰满”有错吗?

2012-5-15 11:47:48 阅读555 评论6 152012/05 May15

(网络图片)

微博真是个好东西,有人在唱赞歌,也有人通过微博吵架!

日前曾获亚洲小姐广东冠军的吴子怡小姐就与佛山“东方新娘”婚纱摄影店同博上吵了起来!

顾客与商家吵架,无非是商家提供的服务不能让顾客满意,除此以外,难有其他理由。

人吵起架来,没有好口气;微博上吵架也是如此。

这不,商家翻出了吴子怡小姐老底,并进行了微博私信截图作证据,私信为@亚洲小姐广东冠军吴子怡所发,文字内容为:“12月23号晚,星期5,晚上8.00-12.30,地点:佛山,要求大方、漂亮、无脾气,上围丰满,会搞气氛和喝酒,价格500!有时间23号面试的马上联系我。”

这则微博的看点在于“上围丰满”,你懂的!

我们看到吴子怡小姐爽快地承认了上述事实。

那么,要求“上围丰满”有问题吗?

一方面,这种要求很难说是就业歧视。因为本身就是个劳务合同,一方临时性客串,一方当场支付报酬,不能说是劳动合同。

另一方面,即便是劳动合同,似乎要求劳动者“上围丰满”也难说是就业歧视。

《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第十二条只列举了四种就业歧视的情况,对这四种情况之外的歧视,如户口、地域、年龄、经验等方面的不合理限制是否属于歧视,《劳动法》并未作禁止性规定。既然法律未作禁止性规定,根据民事主体“法无禁止则为权利”的法律原则,作为商事主体的企业为了达到营利的目的,当然会选择年龄等相对合适的劳动力资源,这是企业行使自主权的体现,也

作者  | 2012-5-15 11:47:48 | 阅读(555) |评论(6) | 阅读全文>>

小孩溺水亡 同游伙伴吃官司

2012-5-15 9:19:11 阅读413 评论5 152012/05 May15

死者父母认为没及时呼救应担责,高明法院判赔3万

类别:社会民生   版次:FB09   版名:佛山读本 城记   稿源:南方都市报   2012-05-15 

作者:潘逸滨 原创

南都讯 记者潘逸滨 通讯员杜楠 4名小孩去河里游泳,其中10岁的小杰不幸失踪。3名伙伴发现后,将小杰的衣服带回村里,各自回家。小杰的父母随后将3名小孩及他们的父母告上法庭,索赔50多万元。高明法院近日作出判决,要求3名小孩父母各补偿1万元。(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网)

去年11月5日下午3时许,4名小孩一起到高明区沧江河里游泳,当其中3名小孩上岸时,10岁的小杰却不见了。3名小孩将小杰的衣服放到村里的中社庙后,各自回家。当晚8时许,小杰父亲知道儿子不见了,赶紧报警。两天后,小杰的尸体在河里找到。

事发后,小杰的父母将其他3名玩伴及他们的父母告上法庭,称小杰本来就不会游泳,只可能是在其他3人的推搡下才进入深水区最终导致溺亡。3名小孩发现小杰不见后,没有及时救助或呼救,也没有及时告诉大人,对小杰的死亡负有过错责任,要求3家人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50多万元。(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网)

对此,3名小孩家长认为,3个小孩并没有推搡小杰,他们根本不知道小杰沉水,且年幼无知,不懂呼救,因此不存在过错。3个家长均表示,出于人道主义或同情,每家可补偿1000元给小杰的父母,但绝不是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高明法院经审理认为,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小杰被推搡下水,而小杰的父母作为监护人,监护不力,让小杰擅自外出游泳,导致小杰溺水身亡。作为未成年人,四名小孩相互间

作者  | 2012-5-15 9:19:11 | 阅读(413) |评论(5) | 阅读全文>>

女公务员可以当失足妇女吗?  

2012-5-14 14:28:33 阅读105767 评论237 142012/05 May14

白天是一本正经的公务员,晚上则成为卖弄风骚的失足妇女。

这样的新闻最近在微博上炒作的挺火,因为集合了女、公务员、卖淫三个热词。

当然这样的新闻不可能发生在伟大的社会主义中国,只能发生在腐朽、没落、垂死的老牌资本主义国家的英国。

在白天的工作中,她管理着伦敦999名消防队员,负责安排处理紧急火灾事件。因为她的身份是英国伦敦消防队负责人。

她叫卡尔。

晚上,她愿意和在嫖客家中或者酒店房间中进行性交易,每小时收费300英镑,而如果在她的住所进行交易,收费为每小时250英镑。另外,她还提供通宵服务,收费为1300英镑。

这是她网上的公开广告!

这时她的名字,您可以随意猜测,她也可以脱口就报,反正她不叫卡尔!

真是冰火两重天!

《太阳报》还派出调查员假扮嫖客与卡尔在一家酒店中交易。卡尔坦承自己有7年消防队员的资历,但因为薪水低,无法负担开销,才会每周“兼职”一次。事件曝光后,卡尔接受采访时称:“卖淫所得让我能有钱去旅行。我在正常的工作中收入不高,我只是想生活得更好。”

为了生活得更好一些,伦敦消防队女负责人竟然炒更当妓女。

因为工作收入低,卖淫所得才让她能有钱去旅行。

于是有人评论,这是多么廉洁的好干部啊,宁用自己的身体赚外快,也不以权力谋金钱!

要在咱们这儿,消防队长多查几处“安全隐患”,其收入就与卖身不可同“日”而语了。

这自然是对我消防队长高大形象的侮辱!

事发后,尽管卡尔的父母因此与她断绝了关系,但现有报道并未说明官方是否对她进行了处理。

作者  | 2012-5-14 14:28:33 | 阅读(105767) |评论(237) | 阅读全文>>

岳父岳母香港游照片

2012-5-14 9:23:42 阅读587 评论5 142012/05 May14

作者  | 2012-5-14 9:23:42 | 阅读(587) |评论(5) | 阅读全文>>

受赠为赝品干女儿可否要求干爹赔偿?  

2012-5-13 9:38:54 阅读54416 评论179 132012/05 May13

在近期河南卫视《鉴宝》节目中,一个美女带着一个金镶玉的翡翠观音找专家鉴定。主持人问她藏品是哪来的,美女说,干爹送的。主持人问,你干爹做什么的?美女说,房地产公司老板。主持人又问,那你做什么的?美女说,我什么都不做。专家鉴定最后说,所谓金镶玉翡翠观音是个赝品。该节目在网上疯传,成为一时笑谈。

一些人嘲讽这种社会良好风尚相悖干女儿自作自受,活该!

有些人嘲笑这种坑女儿白干的干爹!干爹干女儿在时下的中国可是个大有内涵的词。

1947年拍摄的电影《一江春水向东流》,电影演员舒绣文在影片中扮演交际花王丽珍,与一个老富商姘居。她很为怎么称呼老富商费脑筋,叫他丈夫吧?非法。叫他哥哥?岁数太大。叫他老头儿?有欠恭敬……于是她索性叫他“干爹”,也许这就是娱乐圈“干爹”这一称呼的由来。

有人怀疑节目是人为表演,是炒作。

这是个多元的时代,对事物自然可以有不同的观点。

我们法律人在看过这个节目后,第一想法就是:对这种坑爹的干爹,干女儿能否提起赔偿?

我们知道,干爹给干女儿翡翠的行为,法律上叫赠与。

赠与现行法律理解为一种合同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来规制。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这一条就是关于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也是解决坑爹的干爹干女儿之间关系的惟一法宝。

作者  | 2012-5-13 9:38:54 | 阅读(54416) |评论(179) | 阅读全文>>

那些“传精送宝”的倒霉男人们

2012-5-12 11:15:16 阅读1121 评论5 122012/05 May12

图片来自网络,与文章内容无关

很多时候你不能不佩服中国语言博大精深,例如我们熟悉的“传经送宝”。

或因自己工作出色,或因单位成绩斐然,外面朋友或单位慕名来学习取经,偏偏自谦说“欢迎兄弟(单位)来为我(单位)传经送宝”!

多么有意思的语言习惯!

更有意思的是“传经送宝”这个词!唐僧师徒历经九九八十一难西天取得的是无字真经,朋友千里送鹅毛送来的是无价之宝!

不过,中国文化源远流长,例如同音意不同,一个词语中的个别字改换,尽管读音仍然相同,意思和意味就大不相同,是为流行的“被谐音”。

如“传经送宝”最近就遭遇到了“被谐音”,成了“传精送宝”!

原本是中国科学院院士热门人选的“海归科学家”段振豪,因发妻在网上实名举报其用科研经费包养情人而陷入“传精送宝”(亦称“捐精门”)事件。后来他因涉嫌贪污科研经费100余万元人民币在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出庭受审。当段振豪包养情人的丑事被曝光后,为了掩盖与有夫之妇私生女的事件,他竟然编造出自欺欺人的“捐精说”——自己的所作所为是为了捐献精子。

专家的精子质量高,当然有人喜欢!“海归科学家”段振豪真是“传精送宝”的!

但中国人一般认为一滴精十滴血,认为精是男人的元气之神。除了个别养尊处优、思想高尚的“活雷锋”,愿意为那些渴求的妇女们服务外,很少有人做这种傻事!

不过,现代社会,生活方式多元化,性生活方式似乎也逐步多元,不同的性取向逐步也为社会所认可,男人们“传精送宝”的方式也与时俱进!

在性知识普遍提高

作者  | 2012-5-12 11:15:16 | 阅读(1121) |评论(5) | 阅读全文>>

公厕变餐馆 “味道”有点怪

2012-5-12 10:30:10 阅读417 评论0 122012/05 May12

 位于顺德新城彩虹路的红酒馆私隐性很好,原来是公厕改造而成。

顺德新城6座公厕变身酒吧餐馆引发质疑,部门称此举为“盘活资源”

文/ 佛山日报记者朱伟良

  图/ 佛山日报记者张嘉颖

  原来的公厕“藏”起来了,现在改头换面变为酒吧、红酒馆、烧烤店,你的感觉怎么样?顺德新城区德胜广场周边6座公共厕所全部改建成西餐厅、酒吧、烧烤场等餐饮店(其中2座在建)。原地的公厕或者坑位缩水,或者隐匿不见,有市民对如厕方便程度、商业占用资源等问题提出质疑。

  佛山日报记者昨日采访顺德区国资办回应称,早前公厕荒废空置,成为治安黑点,后引入餐饮企业管理运营公厕,提升管理服务和使用率。这种招商引资是一种创新理念的发展模式。

  有社会管理的学者认为,公共服务社会化大势所趋,但公共服务外包有明确的底线,合作是以不损害服务的质量和数量为前提,“公”的性质不能改变,政府相关部门理应加强监管。

  现场调查

  高雅红酒馆 全无公厕样

  顺德大良德胜广场占地约2平方公里,偌大的广场周边原本配套6座公厕,但因改造6座公厕中的4座已经变身为酒吧、烧烤店、私人公司等,另外2座仍在修建。4座公厕被改造后,各具餐饮特色,原先的公厕外观全然褪去。

  记者看到,以顺德区检察院正对的红酒生活馆为例,红砖木柱结构,依靠在河岸边,微风吹过淡然高雅。门口的橱柜摆满各式红酒,店里还播着英文歌。红酒店员工承认,早前这里的确是个公厕,今年1月改造成高档红酒馆。记者留意到,红酒馆的厕所在门外的

作者  | 2012-5-12 10:30:10 | 阅读(417) |评论(0) | 阅读全文>>

婚房加名,多此一举反受其害!

2012-5-11 8:19:15 阅读340 评论1 112012/05 May11

受2011年8月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影响,出于对时下感情、婚姻不稳定的担忧,也出于对房产等贵重生活资料的依赖,一时社会上引发了婚内房产加名的热潮。

今年3月,佛山南海一对夫妻为此对簿公堂,妻子要求在共有房产证上加名。南海法院近日作出判决:确认涉案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占二分之一份额;丈夫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到相关部门办理在涉案房产证上加注女方为共有权人的登记手续。(2012年5月8日《佛山日报》)

法院的判决无疑是对婚内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司法确认,也是对作为传统弱势群体女性平等权利的司法保护。判决的宣示意义是显而易见的。但由于女方对法律的误解,导致一纸判决后将原本是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变成了按份共有,这无疑是有违法律规定的,反而更不利于女方权益的保护。

在中国,由于传统及习惯因素,夫妻财产往往登记于一方名下,但登记了一人绝非说明就是个人财产,特别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但登记于一方名下的房产,当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军功章啊有你的一半,也有我的一半”,这句脍炙人口的歌词,就浅显易懂地反映出夫妻一方婚后获得的荣誉(财产),既是自己奋斗的成果,也凝聚着配偶的汗水和心血。所谓“每一个成功的男人背后,总有一个坚强付出的女人”。

夫妻共有房产证登记为夫妻一方名下是否不利于另一方的保护?相信这是南海案件中夫妻双方成讼的原因,也是许多民众所焦虑的。

其实是公众多虑了。因为房产是当下公民最重要的生活资料,与民众生活具有密切的联系,对整个社会都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经济意义。世界各国无不规定

作者  | 2012-5-11 8:19:15 | 阅读(340) |评论(1) | 阅读全文>>

法治时评是促进法治文化传播的重要载体

2012-5-10 8:01:29 阅读219 评论0 102012/05 May10

在法治广东网时评员座谈会上的发言

(2012年5月9日)

参加这次座谈会很惭愧,因为一年多来只在法治网上写了三篇法治时评,对不起依法治省办诸位领导的信任。一方面是因为有畏惧心理,怕给网站添麻烦。因为近年来事实上是收紧了宣传口径,许多像“两会”、“最高法院”、“人权”等法治时评中的常用词语都是敏感词,里面一个敏感词会连累整篇文章发不出;另一方面,就是自己对法治时评的宏观叙事掌握不了,我个人更喜欢从具体事例出发写一些法治随笔,因此产量不高,质量也不算好!唯一值得回报的是在我的博客上都对法治广东网进行了链接,也算是为网站点击量做了一点贡献。

参加这次座谈会,对自己来说是一个很好的学习机会,特别是向各位领导、时评员同行学习。

简单想了几点,与诸位交流。

一是法治时评必须要紧扣时代主题。白居易说,“文章合为时而著,歌诗合为事而作”。我们这个时代,是新技术日新月异、资讯一日千里、社会瞬息万变的时代,主题常变,时局常新。特别是当前法治工作的重心、主题经常有所调整。这就要求我们有极强的时代敏感性和把握问题的主动性。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2011年全国两会上全面阐述了“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意义和基本经验”。身为法律界人士,我也敏感地关注到了这一点。一度思考想写点东西,正在这时,潘季英编辑约我就此写评论,向我说明了四点: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共产党依法执政的重要表现;二是标志着由原来的单纯依靠政策到现在依靠法治;三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犹如一座法治大厦的落成典礼,是一种宣告;四是社会主义法律体

作者  | 2012-5-10 8:01:29 | 阅读(219) |评论(0) | 阅读全文>>

婚房加名实属画蛇添足

2012-5-9 8:10:55 阅读259 评论1 92012/05 May9

个人专栏

  □王学堂

  南海一对夫妻对簿公堂,妻子要求在共有房产证上加名。法院近日作出判决:确认涉案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占二分之一份额;丈夫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到相关部门办理在涉案房产证上加注女方为共有权人的登记手续。

  法院的判决无疑是对婚内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司法确认。但由于女方对法律的误解,导致一纸判决后将原本是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变成了按份共有,这无疑是有违法律规定的,反而更不利于女方权益的保护。

  在中国,由于传统及习惯因素,夫妻财产往往登记于一方名下,但登记了一人绝非说明就是个人财产,特别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但登记于一方名下的房产,当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有房产证登记为夫妻一方名下是否不利于另一方的保护?相信这是南海案件中夫妻双方成讼的原因,也是许多民众所焦虑的。

  其实是公众多虑了。《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三条、第九十二条明确了共有房屋变更登记的法律责任。简而言之,时下对夫妻共有房产(以结婚年龄为标志)的变更登记必须要有共有人的同意才能发生,严格程序下不存在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房产的可能。

  南海案件中,由于女方的误解,本来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房屋最终成了各二分之一。自此,从法律意义上讲,男方将可以对其专有部分进行处分(尽管受优先购买权等权能限制),这无疑不利于女方权益保护!

  因此,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为借口,要求对婚房加名实属画蛇添足多此一举,而且作茧自缚易给自己造成损失!

  (作者系中国法学会会员)

作者  | 2012-5-9 8:10:55 | 阅读(259) |评论(1) | 阅读全文>>

澳大利亚为何将出差期间性爱中受伤认定为工伤?

2012-5-8 8:03:47 阅读223 评论5 82012/05 May8

(图片来自网络,与文章无关)

天下之大,无奇不有。

最近澳大利亚法官将一名女性公务员出差旅居宾馆期间性爱时受伤的行为认定为工伤,引起了法律界的关注。

2007年11月,澳大利亚一位女公务员(因为众所周知的原因,她的名字不能告诉你)在出差开会地的前一晚住进了其雇主为她预订的一家汽车旅馆。那个晚上,她正与一位“熟人”颠鸾倒凤,或许是用力过猛,或许是操作不当,当时她头上的一盏玻璃灯砸到了她,导致其口鼻和牙齿受伤。

因工出差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了伤害,一般应认定为工伤。澳大利亚的法律是这样规定的,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也是如此规定的。

于是这名女性公务员向为联邦政府提供工伤保险的康姆凯尔(Comcare)保险公司要求工伤赔偿。该保险公司的保险项目“涵盖工作过程中和因工作而引发的任何伤害或疾病”。

问题就此产生:尽管出差是因工需要,那么性爱也是工作需要吗?

相信许多读者会有此疑问,康姆凯尔保险公司也持有此观点!

康姆凯尔保险公司认为这名女公务员所受的伤害超越了其保险范围,于是它拒绝了该女公务员的索赔要求。

说来理由很简单,性爱不属于工作的范畴!

那如果不因工外出,就没有与熟人的性爱,也不就没有后来的伤害了么?

伤者的说法当然也有道理。

观点不统一,在法治社会只能依照法律程序。

现在看来,澳大利亚的工伤认定与我国的现行程序差不多,我国属于可选择性一次行政复议以及其后的两审终审制度。

仲裁庭对该女公务员的要求也不予支持。

作者  | 2012-5-8 8:03:47 | 阅读(223) |评论(5) | 阅读全文>>

美国加州因死刑费用过高而废除死刑?

2012-5-7 9:39:45 阅读268 评论5 72012/05 May7

(图片来自网络,与文章无关)

据刑法学者刘仁文先生统计,现在世界上有70%以上的国家和地区已在法律上或者是在事实上废除了死刑。在剩下的不到30%的国家和地区保留即便是死刑,但是越来越多的国家将之区别于强制性刑罚,作为极其例外的例外措施来使用,死刑更多是象征性的刑罚,仅仅具有象征性的意义。

在我国法学界,也无例外地长期存在着死刑的存废之争。主张存者往往从国情入手,认为死刑是震慑犯罪、保护社会安全不可避免的工具;而反对者则往往从世界潮流、人权角度发力。这两种观点自然都有其道理,但因宏观叙事、大处着手从而很大程度上使争执成为学者们鸡同鸭讲的自说自话。

放眼世界,死刑的存废之争日前在美国的加利福尼亚州正进行的如火如荼,或许可以给我们以有益的启示!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超过50万人签名要求投票决定死刑存废。于是该州将就是否废除死刑在11月举行全民公投,若这次死刑得以废止,加州将成美国第18个废除死刑的州。这次公投也将决定该州723名正等待处决的死刑犯的命运。据资料介绍,加利福尼亚州是全美待处决死刑犯数量最多的州,该州的圣昆丁监狱也是关押死刑犯数量最大的机构。如果死刑得以废止,该州被列入死刑名单的犯人将改判为终身监禁,并在监狱内从事劳动。

让国人想不到的是,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死刑存废之争当然有人权、法治等司法因素,但更重要的则事关死刑的经济成本!

死刑存废竟然要考量经济成本因素?相信许多国人对此不理解!

但不管你信不信,反正这在加州是事实。之所以如此,是缘于2011年该州的一项司法调查。

作者  | 2012-5-7 9:39:45 | 阅读(268) |评论(5) | 阅读全文>>

当代成功女性还得抓得了小三?

2012-5-6 10:14:54 阅读14655 评论64 62012/05 May6

2011年春晚第一个小品是李小冉表演的《午夜电话亭》。其中有“我老公外面有人了”,“把暧昧短信删干净再回家”等情节,把当今社会的婚外情予以戏剧化表达。2009年的春节联欢晚会会,姜昆有个相声《我有点晕》,说“三十年前老婆一个,孩子一堆。现在是孩子一个,老婆——还是一个。” 看到这里,国人都在笑了。是啊,尽管现在实行计划生育,孩子只有一个,从法律上讲,也是一夫一妻制度。但许多人的婚姻生活还是丰富多彩的。

男人步入中年以后,才华日益凸显,事业卓有建树,个人魅力也与日俱增,人们常说“男人四十一枝花”,就是这个道理。工作和社会交往总会结识各种各样的女性,有时也会遇到形形色色的诱惑。现实生活中也确有一些年轻女子,幻想“摘桃”,“干得好不如嫁得好”。于是,她们把目光瞄准有一定地位、财力的已婚成功男人。但大量的事实表明,养情妇、“包二奶”是要付出高昂的成本,甚至付出惨痛的代价。当然,这主要是指男人而言。

“三”对中国真是个玄妙的数字,继“事不过三”、“三顾茅庐”、“三十而立”、“三人行必有我师”之后,“小三”又成为数字“三”的一个异样代表。

发展至今天,“小三”已经不再是民间八卦,逐步成为法院的重头戏。相当部分家庭的破碎、夫妻的离婚,是由第三者的插足造成的。因此,第三者即使不是罪魁祸首,也是十恶不赦,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参见王学堂著:《离婚为什么》,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7月版,第45页,《“捉奸”是一种恶》)

怎么抓“小三”?相信这是许多受害女性最关心的问题,也是许多法律人经常思考的问题。

2012年3月29日下

作者  | 2012-5-6 10:14:54 | 阅读(14655) |评论(64)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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